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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泽波会长带队出席2025“潮州青龙庙会”非遗文化巡游活动

2025年2月21日,2025年“潮州青龙庙会”非遗文化巡游活动在潮州古城隆重举行。来自潮州、汕头、揭阳等市多个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组成了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非遗展演,吸引99家潮属社团代表等近千人齐聚潮州出席盛会,和市民游客共享这一场文化盛宴。商会代表团出席2025潮州青龙庙会非遗文化巡游活动商会会长许泽波、常务副会长吕义胜、理事陈贤河、秘书长林纯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受邀出席本次活动。许泽波会长向潮州王伉传统文化研究会谢松青会长赠送纪念品潮州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原一级巡视员徐和20日晚,参会嘉宾出席欢迎晚宴。潮州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原一级巡视员徐和出席晚宴并致辞。他对海内外乡亲回家参加盛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诚挚邀请大家出席将于今年在潮州举办的第二十三届国际潮团联谊年会。他表示,希望海内外潮人乡亲、潮籍乡贤常回家走走看看,寻根圆梦,感受故乡之美,共谋潮州发展。21日上午8时,巡游活动正式启幕。队伍从南堤路青龙古庙出发,途经牌坊街、昌黎路、镇海楼、义安路、开元路、环城西路、南较路、枫春路,最终返回青龙古庙,全程约6公里。巡游队伍由多个方阵组成,以传统仪仗、非遗演艺、现代共鸣等多维度展现方式,途经古城多个文化地标,形成长超1公里的文化长卷。锣鼓铿锵,龙狮起舞,英歌炸街,布马翩翩,鲤鱼遨游,文化巡游活动中,一项项极具地方特色的非遗项目闪亮展演,还有绚丽多彩的标旗和古色古香的花灯点缀其中,阵容庞大,气势恢宏,震撼人心。为海内外观众带来一场潮州“非遗嘉年华”,向全球展示潮州传统文化的魅力。作为省级非遗,潮州青龙庙会,不仅是潮州民俗文化的嘉年华,也是联结海内外乡亲的精神纽带,寄托了“家己人”,对“兴兴顺顺”、国泰民安的美好愿望。今年恰逢第二十三届国际潮团联谊年会将在潮州举办,在盛会到来之际,预祝海内外潮人“双向奔赴”的亲情聚会顺利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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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林德洪律师】 民间借贷的无效情形及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9-04-01 16:30:23 阅读:19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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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就民间借贷的界定、效力、利率事项等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解释,被认为是我国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关键性一步。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处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因此也弥生众多为规避法律风险合同约定,由于法律的欠缺,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导致涉及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与日俱增。林德洪律师 结合目前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的无效情形,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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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支付的利息约定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未支付的利息法院仅保护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

【示范案例】:2016年1月1日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4%即每月4000元。借款后,张三支付1月份利息4000元,之后张三拒不还款。

案例中,张三与李四约定每月利息4%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张三支付的1月份利息中有3000元受法律保护,另1000元利息约定无效,李四应退还或算为归还本金;从2月份起,由于张三未支付利息,法院仅保护年利率未超过24%的利息。因此,2月份之后,李四只能向张三主张每月2%的利息。

二.以预收利息、管理费、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服务费等减少本金或规避利息上线的约定无效。

【示范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2%,借款服务费为5000元,预收1个月利息2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超过一个月未还,每月加收滞纳金2%。

案例中,虽约定张三借款10万元,但借款时李四以“服务费”名义扣除5000元,再以预收利息为由扣除2000元,实际张三拿到手的借款只有93000元,通过设立名目预先扣款的约定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无效约定,因此借款本金仍按张三实际收取的93000元计算。同时约定张三逾期还款每月加收滞纳金2%,会导致张三在逾期时实际利息增加为4%,违反司法解释对利息上线的规定,超过部分无效。

三.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屋抵押担保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示范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张三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同时张三将房产证交给李四,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我国担保法规定设立抵押的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在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但房屋抵押担保必须依法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条款才能生效,即房屋抵押登记是债权人取得优先权的法定前提,案例中,张三虽向李四交付房产证担,但由于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合同中的有关房屋抵押担保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李四的债权只能按一般债权处理。

四.以房产过户为担保的担保约定无效。

【示范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张三将其房屋过户给李四,直到张三将借款还清后,李四再把房屋过户给张三。

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担保权属于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担保权,因此以房屋过户的方式进行担保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属于无效约定,李四应当退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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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担保,买卖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示范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期满后,如张三未能还款,张三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0万元卖给李四,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借款期满,张三未还款,李四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将房屋卖给他。

案例中涉及民间借贷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而且都是当事人自愿约定,法无明文禁止即为有效,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如李四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起诉要求张三将房屋卖给他,法院会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李四释明,要求李四变更诉讼请求,不能要求张三卖房,只能要求张三还款,如果李四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将裁定驳回李四的起诉。实际买卖合同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六.银行转贷无效。

【示范案例】:张三与李四商量,由李四向银行贷款10万元,再借给张三,张三同意按每月2%支付利息给李四,李四认为每月2%的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有利可图,遂同意借款。

司法解释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无效。案例中,张三知道李四的钱是银行贷款得来,并同意高利转贷,导致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有关利息的约定、担保条款同时无效。因此,张三只需向李四返还借款本金10万,李四不但企图赚取利息差额的想法落空,也将损失相应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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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转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转贷无效。

【示范案例】: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合法化,以及允许企业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最大亮点。如果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其转贷的行为无效。企业向本单位职工集资,仅限于该企业内部的职工,不包括集团公司名下支公司的职工,否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八.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示范案例】:较为常见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赌博、非法集资等。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用借款用于违法犯罪用途,但仍出借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总体而言,为保证借贷安全、减少纠纷,明确借贷行为的合法性界限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借贷双方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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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德洪律师,广东省汕头人,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4406200810405990,法律本科毕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

<擅长领域>:民事、经济、合同、股东、劳资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

<联系方式>: 手机:13790011851      

办公电话:0757-22613763

邮箱:lindehong2006@163.com

地址:大良新桂南路20号中博商厦

工作语言:国语、粤语、潮汕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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