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9日下午,在副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的牵头组织下,顺德潮汕商会联合北滘青企,顺德通风设备商会,理事单位【英雄门影视】,学习团一行近65人实地走进【佛山市顺德区乐普达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电机”),开展“趋敏生态·营增新径”主题学习活动。活动由秘书长林纯主持。在乐普电机董事长彭东琨先生的带领下,学习团参观了企业智慧展厅,彭董从水泵电机等五大模块为大家介绍企业相关电机产品,让学习团成员对乐普电机的产品性能、技术创新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与认识。同时,学习团也跟随着乐普电机总经理助理王立先生的脚步,实地参观公司生产车间以及“寿命试验室”。乐普电机董事长彭东琨学习活动开始前,三家商会分别将纪念礼品赠予乐普电机公司。副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女士代表我会赠予“潮汕英歌舞”纪念礼品。同时,作为北滘青企常务副会长,姚会长代表北滘青企赠予“和美北滘纪念邮册”;顺德通风设备商会会长单位副总经理廖健聪先生赠予会长单位【正阳电器】产品--精美风扇。乐普电机副总裁李丽君女士及总经理助理王立先生分别代表公司接受纪念礼品。赠送纪念礼品随后,“趋敏生态 · 营增新径”主题学习活动正式拉开帷幕。斯塔管理咨询吴磊老师以《人力成本管控和人效提升》为主题作分享。吴老师从人力成本管控和人效提升入手,逐步引导大家认识到降本增效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吴老师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和数据解析,分享如何通过优化组织结构、精准选拔人才、实施绩效考核等方法,有效控制人力成本,实现人效的显著提升。斯塔管理咨询吴磊老师妙有品牌营销卢楚鹏老师以《内容营销新风口》为主题作分享,卢老师结合多个新媒体案例,针对品牌塑造中的痛点、用户吸引的策略,分享了诸多实战经验和好方法。卢老师就“B2B”营销趋势、品牌内容营销方法、AI对内容能力的提升等话题,与学员们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分享。妙有品牌营销卢楚鹏老师在互动环节,学习团成员围绕自身企业在经营管理、市场拓展及品牌建设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交流。学习现场此次“趋敏生态·营增新径”主题学习活动不仅促进了顺德潮汕商会与友好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为各会员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方向。【特别鸣谢】:【乐普电机】赞助本次活动茶歇及提供场地支持乐普电机企业介绍佛山市顺德区乐普达电机有限公司(简称:乐普电机)成立于2001年,是国内较早生产微电机的专业厂家之一。乐普电机专注于电机与驱控技术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并致力于成为全球电机与智能驱控技术模组化方案的卓越供应商。公司主设五大模块产品: 工业伺服电机、全品类家电电机、水泵电机、模组化电机以及汽车电机。公司积极采用数智化模式,建设数智化生产基地。通过智能化设备和大数据分析,大幅提升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实现了高效、精准的制造过程,巩固了在微电机制造领域的领先地位。
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 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在被告。需要指出的是,被告的举证责任应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非行政诉讼中所有待证事实的 举证责任都在被告,比如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的损失、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过申请等事实的举证责任就在于原告。
行政机关不作为在实践中按行政行为启动主体的不同,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经相对人申请后行政机关不作为(以下简称需申请不作为),另一个就是行政机关应 当依职权主动作为而不作为(以下简称依职权不作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人 认为,需申请不作为案件,原告应提供其曾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过申请的证据;依职权不作为案件直接由被告就其不作为的合法性举证,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笔者认 为,对前一类型案件的举证责任理解没有问题,但对依职权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理解有些机械,原告在此类案件中仍应该承担一定举证责任。如制止犯罪维护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若以公安机关未及时赶到抢劫现场制止抢劫行为使其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赔 偿。如果公安机关明知抢劫正在发生而不制止或不出警或不及时出警,判其不作为违法并赔偿没有任何问题。但若事实上公安机关根本没有接到报案通知,不知抢劫 事实的发生,此时要求公安机关承担不作为的责任显然不合常理,因为这种情形下公安机关根本不知如何作为。但若严格按照《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公 安机关就处于一种不知如何进行举证的尴尬境地。消防机关没有接到报警导致无法及时救火,若被相对人以不作为诉至法院也会遇到这种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现 象,笔者认为,在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产生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只是一种抽象意义上(法律上或应然的)的义务,要想把它转化为具体(现实的或实然的)的义务,还 必须借助特定的法律事实(公安、消防案中的报警行为)来成就。所以,依职权不作为案件中,原告还需在以下两方面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发生了将行政机关法律上 的义务转化为现实义务的特定法律事实,比如抢劫、失火;二是行政机关对这一事实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如行政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接到报警或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