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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泽波会长带队出席2025“潮州青龙庙会”非遗文化巡游活动

2025年2月21日,2025年“潮州青龙庙会”非遗文化巡游活动在潮州古城隆重举行。来自潮州、汕头、揭阳等市多个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组成了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非遗展演,吸引99家潮属社团代表等近千人齐聚潮州出席盛会,和市民游客共享这一场文化盛宴。商会代表团出席2025潮州青龙庙会非遗文化巡游活动商会会长许泽波、常务副会长吕义胜、理事陈贤河、秘书长林纯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受邀出席本次活动。许泽波会长向潮州王伉传统文化研究会谢松青会长赠送纪念品潮州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原一级巡视员徐和20日晚,参会嘉宾出席欢迎晚宴。潮州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原一级巡视员徐和出席晚宴并致辞。他对海内外乡亲回家参加盛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诚挚邀请大家出席将于今年在潮州举办的第二十三届国际潮团联谊年会。他表示,希望海内外潮人乡亲、潮籍乡贤常回家走走看看,寻根圆梦,感受故乡之美,共谋潮州发展。21日上午8时,巡游活动正式启幕。队伍从南堤路青龙古庙出发,途经牌坊街、昌黎路、镇海楼、义安路、开元路、环城西路、南较路、枫春路,最终返回青龙古庙,全程约6公里。巡游队伍由多个方阵组成,以传统仪仗、非遗演艺、现代共鸣等多维度展现方式,途经古城多个文化地标,形成长超1公里的文化长卷。锣鼓铿锵,龙狮起舞,英歌炸街,布马翩翩,鲤鱼遨游,文化巡游活动中,一项项极具地方特色的非遗项目闪亮展演,还有绚丽多彩的标旗和古色古香的花灯点缀其中,阵容庞大,气势恢宏,震撼人心。为海内外观众带来一场潮州“非遗嘉年华”,向全球展示潮州传统文化的魅力。作为省级非遗,潮州青龙庙会,不仅是潮州民俗文化的嘉年华,也是联结海内外乡亲的精神纽带,寄托了“家己人”,对“兴兴顺顺”、国泰民安的美好愿望。今年恰逢第二十三届国际潮团联谊年会将在潮州举办,在盛会到来之际,预祝海内外潮人“双向奔赴”的亲情聚会顺利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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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郭少斌律师】让员工承诺放弃社保?-- 违法且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19-04-10 16:13:43 阅读:3461次


前言

 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企业违法行为得到了很大的抑制,但至今仍有某些企业,出于种种目的,违法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此引发许多劳动争议,也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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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普及


 社会保险(简称“社保”)是指我国为了预防和降低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保证社会的物质分配和劳动力的再生产以及社会的安全、稳定,强制社会大多数成员参加的一种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人民所说的“五险”。

相关的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真实案例


    某A从大学毕业后,通过了B公司的面试并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书面《XX市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2011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

A入职后,B公司本要为其购买社保,并拟从A的个人承担部分从A的工资中代扣。但A认为其工资不高,每月要拿出一部分钱缴纳社保,感觉不如不买,并提出让B公司将要缴纳的个人部分以现金发还给他;B公司同意并让A签订了《放弃社保协议书》,大意为:A承诺是自己主动放弃缴纳社保费用。

2013年5月中旬,因A的工作表现不佳,B公司表示不会续签合同。此时的A已经了解了社保的作用及重要性。5月底,A以以B公司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B公司支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

同时,以B公司违反《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投诉到有关部门,要求B公司为其补缴两年的社会保险费用


案件的处理结果


1、劳动仲裁认为:A与B公司所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书》因违我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购买购买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B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依据《劳动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裁决如下:一、要求解除A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二、B公司支付给A两个月经补偿金。

2、有关部门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而购买社会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A所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书》因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属于无效文书。因此,B公司要为A补缴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部分,补缴时间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22个月。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1、为员工参加社保的企业的法定义务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综上可知,社会保险是我国的强制保险,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或是员工都不能随意进处分。即使《放弃社保协议书》是B公司与A协商一致的结果,也将因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B公司仍应承担为A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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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避参加社保义务,存在因小失大的法律风险


1)容易引发人才流失,导致企业用工不稳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如出现上述情况,员工可以以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这终将影响企业的用工稳定性,也将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


2)可能导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若企业不为其员工参加社保,员工除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外,还有权依法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将导致企业产生额外的经济损失。


3)增加不必要的用人成本

如企业不为员工参加社保,一旦员工出现工伤、患上疾病等,企业是将承担相关的费用;如涉及的数额巨大,又缺少社保基金的支持,企业的用人成本将大幅增加,其经济损失将难以估量。


4)补缴社保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见,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员工投诉至相关的部门,企业仍要为该员工依法补缴,而且可能产生高额的滞纳金,甚至会被罚款。


结语


企业还是要依法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因小失大,造成严重的违法后果。合法合理,企业才能稳定并长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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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斌律师 简介


郭少斌律师 广州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多年,曾任一大型企业法务部经理;现为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并兼职该律所副主任。


郭少斌律师以“专业,细致,用心”为服务宗旨,依托专业的法律知识,结合丰富的从业实战经验,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道,切实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收当事人的好评。


   专业方向:民商事诉讼及非诉,刑事辩护。


   专业领域:合同类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人身侵权,婚姻家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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