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1日,2025年“潮州青龙庙会”非遗文化巡游活动在潮州古城隆重举行。来自潮州、汕头、揭阳等市多个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组成了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非遗展演,吸引99家潮属社团代表等近千人齐聚潮州出席盛会,和市民游客共享这一场文化盛宴。商会代表团出席2025潮州青龙庙会非遗文化巡游活动商会会长许泽波、常务副会长吕义胜、理事陈贤河、秘书长林纯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受邀出席本次活动。许泽波会长向潮州王伉传统文化研究会谢松青会长赠送纪念品潮州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原一级巡视员徐和20日晚,参会嘉宾出席欢迎晚宴。潮州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原一级巡视员徐和出席晚宴并致辞。他对海内外乡亲回家参加盛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诚挚邀请大家出席将于今年在潮州举办的第二十三届国际潮团联谊年会。他表示,希望海内外潮人乡亲、潮籍乡贤常回家走走看看,寻根圆梦,感受故乡之美,共谋潮州发展。21日上午8时,巡游活动正式启幕。队伍从南堤路青龙古庙出发,途经牌坊街、昌黎路、镇海楼、义安路、开元路、环城西路、南较路、枫春路,最终返回青龙古庙,全程约6公里。巡游队伍由多个方阵组成,以传统仪仗、非遗演艺、现代共鸣等多维度展现方式,途经古城多个文化地标,形成长超1公里的文化长卷。锣鼓铿锵,龙狮起舞,英歌炸街,布马翩翩,鲤鱼遨游,文化巡游活动中,一项项极具地方特色的非遗项目闪亮展演,还有绚丽多彩的标旗和古色古香的花灯点缀其中,阵容庞大,气势恢宏,震撼人心。为海内外观众带来一场潮州“非遗嘉年华”,向全球展示潮州传统文化的魅力。作为省级非遗,潮州青龙庙会,不仅是潮州民俗文化的嘉年华,也是联结海内外乡亲的精神纽带,寄托了“家己人”,对“兴兴顺顺”、国泰民安的美好愿望。今年恰逢第二十三届国际潮团联谊年会将在潮州举办,在盛会到来之际,预祝海内外潮人“双向奔赴”的亲情聚会顺利举办。
新市民矛调 | 【第2期】--你出“名”,我出“钱”,“房”归他? |
发布时间:2021-12-28 阅读:1529次 |
前言 新市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由顺德潮汕商会发起,并联动顺德17家异地商会共同参与2021年顺德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性项目,2021年11月份正式开通线上<新市民矛盾纠纷智慧服务平台>(http://mt.sdcssh.cn),全面实现线上调,掌上办的智慧化调解。 顺德潮汕商会新市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遗余力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发挥商会平台作用,着力当好政府帮手。全力参与到顺德新市民矛盾调解以及普法宣传工作中来。欢迎广大会员企业以及新市民予以关注! 新市民调解热线:0757-22335856 “居者有其屋”是自古以来大多数人的追求。对于中国人而言,买房这件大事,不仅仅是购买一个房子,有时甚至是成立一个家的先决条件,但由于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影响,一些不具备购买资格的人就采用“借名买房”方式,也因而出现了种种纠纷。 一、案情回顾: ●2020年6月,李某与张某约定:“李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所有购房款由李某承担,商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房屋交由李某占有、使用等,李某向张某支付6万元作为报酬。”而后,涉案商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 ●2021年2月,张某急着用钱,故以自己名义将商品房A出卖给不知情的黄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商品房登记到了黄某名下。 (上述案情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二、法律分析: 1、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 现有法律尚未就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为该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但也有观点认为,如该借名买房协议存在严重规避法律、房地产政策的,违反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规定的,则可作无效认定。 2、黄某能否取得商品房A的所有权? 观点一:《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及对抗要件。涉案商品房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原所有权人为张某,张某将该房屋出售给黄某在民法上属于有权处分,双方办理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也有物权上的公信力,因此,黄某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观点二: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李某,张某在未经李某同意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黄某,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但因黄某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黄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3、李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李某能够证明张某与黄某之间恶意串通,则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黄某出于善意并以正常价格购买,李某就无法要求取消交易,只能向张某主张赔偿损失。 三、借名买房时如何降低风险? 1、实际权利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名义产权人因违约行为导致实际权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计算方式。 2、实际权利人应保留好房价款及相关税费的全部支出凭证。 3、实际权利人可作为抵押权人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并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则无论名义产权人是否存在对外债务,实际权利人均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进入新市民矛调智慧服务平台: 1、点击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 2、点击文章最下方“原文链接” 点击扫描识别,即可进入矛调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