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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乐普电机:创新驱动成长,探索企业管理与营销新方向

2024年9月19日下午,在副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的牵头组织下,顺德潮汕商会联合北滘青企,顺德通风设备商会,理事单位【英雄门影视】,学习团一行近65人实地走进【佛山市顺德区乐普达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电机”),开展“趋敏生态·营增新径”主题学习活动。活动由秘书长林纯主持。在乐普电机董事长彭东琨先生的带领下,学习团参观了企业智慧展厅,彭董从水泵电机等五大模块为大家介绍企业相关电机产品,让学习团成员对乐普电机的产品性能、技术创新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与认识。同时,学习团也跟随着乐普电机总经理助理王立先生的脚步,实地参观公司生产车间以及“寿命试验室”。乐普电机董事长彭东琨学习活动开始前,三家商会分别将纪念礼品赠予乐普电机公司。副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女士代表我会赠予“潮汕英歌舞”纪念礼品。同时,作为北滘青企常务副会长,姚会长代表北滘青企赠予“和美北滘纪念邮册”;顺德通风设备商会会长单位副总经理廖健聪先生赠予会长单位【正阳电器】产品--精美风扇。乐普电机副总裁李丽君女士及总经理助理王立先生分别代表公司接受纪念礼品。赠送纪念礼品随后,“趋敏生态 · 营增新径”主题学习活动正式拉开帷幕。斯塔管理咨询吴磊老师以《人力成本管控和人效提升》为主题作分享。吴老师从人力成本管控和人效提升入手,逐步引导大家认识到降本增效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吴老师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和数据解析,分享如何通过优化组织结构、精准选拔人才、实施绩效考核等方法,有效控制人力成本,实现人效的显著提升。斯塔管理咨询吴磊老师妙有品牌营销卢楚鹏老师以《内容营销新风口》为主题作分享,卢老师结合多个新媒体案例,针对品牌塑造中的痛点、用户吸引的策略,分享了诸多实战经验和好方法。卢老师就“B2B”营销趋势、品牌内容营销方法、AI对内容能力的提升等话题,与学员们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分享。妙有品牌营销卢楚鹏老师在互动环节,学习团成员围绕自身企业在经营管理、市场拓展及品牌建设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交流。学习现场此次“趋敏生态·营增新径”主题学习活动不仅促进了顺德潮汕商会与友好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为各会员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方向。【特别鸣谢】:【乐普电机】赞助本次活动茶歇及提供场地支持乐普电机企业介绍佛山市顺德区乐普达电机有限公司(简称:乐普电机)成立于2001年,是国内较早生产微电机的专业厂家之一。乐普电机专注于电机与驱控技术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并致力于成为全球电机与智能驱控技术模组化方案的卓越供应商。公司主设五大模块产品: 工业伺服电机、全品类家电电机、水泵电机、模组化电机以及汽车电机。公司积极采用数智化模式,建设数智化生产基地。通过智能化设备和大数据分析,大幅提升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实现了高效、精准的制造过程,巩固了在微电机制造领域的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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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民矛调 | 【第2期】--你出“名”,我出“钱”,“房”归他?
发布时间:2021-12-28 阅读:12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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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市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由顺德潮汕商会发起,并联动顺德17家异地商会共同参与2021年顺德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性项目,2021年11月份正式开通线上<新市民矛盾纠纷智慧服务平台>(http://mt.sdcssh.cn),全面实现线上调,掌上办的智慧化调解。

 顺德潮汕商会新市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遗余力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发挥商会平台作用,着力当好政府帮手。全力参与到顺德新市民矛盾调解以及普法宣传工作中来。欢迎广大会员企业以及新市民予以关注!

新市民调解热线:0757-2233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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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者有其屋”是自古以来大多数人的追求。对于中国人而言,买房这件大事,不仅仅是购买一个房子,有时甚至是成立一个家的先决条件,但由于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影响,一些不具备购买资格的人就采用“借名买房”方式,也因而出现了种种纠纷。

一、案情回顾:

●2020年6月,李某与张某约定:“李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所有购房款由李某承担,商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房屋交由李某占有、使用等,李某向张某支付6万元作为报酬。”而后,涉案商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

●2021年2月,张某急着用钱,故以自己名义将商品房A出卖给不知情的黄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商品房登记到了黄某名下。

(上述案情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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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1、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

     现有法律尚未就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为该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但也有观点认为,如该借名买房协议存在严重规避法律、房地产政策的,违反民法典关于公序良俗规定的,则可作无效认定。


 2、黄某能否取得商品房A的所有权?

观点一:《民法典》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及对抗要件。涉案商品房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原所有权人为张某,张某将该房屋出售给黄某在民法上属于有权处分,双方办理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也有物权上的公信力,因此,黄某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观点二: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李某,张某在未经李某同意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黄某,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但因黄某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黄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3、李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李某能够证明张某与黄某之间恶意串通,则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黄某出于善意并以正常价格购买,李某就无法要求取消交易,只能向张某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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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名买房时如何降低风险?

1、实际权利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名义产权人因违约行为导致实际权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计算方式。

2、实际权利人应保留好房价款及相关税费的全部支出凭证。

3、实际权利人可作为抵押权人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并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则无论名义产权人是否存在对外债务,实际权利人均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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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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