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9日下午,在副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的牵头组织下,顺德潮汕商会联合北滘青企,顺德通风设备商会,理事单位【英雄门影视】,学习团一行近65人实地走进【佛山市顺德区乐普达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电机”),开展“趋敏生态·营增新径”主题学习活动。活动由秘书长林纯主持。在乐普电机董事长彭东琨先生的带领下,学习团参观了企业智慧展厅,彭董从水泵电机等五大模块为大家介绍企业相关电机产品,让学习团成员对乐普电机的产品性能、技术创新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与认识。同时,学习团也跟随着乐普电机总经理助理王立先生的脚步,实地参观公司生产车间以及“寿命试验室”。乐普电机董事长彭东琨学习活动开始前,三家商会分别将纪念礼品赠予乐普电机公司。副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女士代表我会赠予“潮汕英歌舞”纪念礼品。同时,作为北滘青企常务副会长,姚会长代表北滘青企赠予“和美北滘纪念邮册”;顺德通风设备商会会长单位副总经理廖健聪先生赠予会长单位【正阳电器】产品--精美风扇。乐普电机副总裁李丽君女士及总经理助理王立先生分别代表公司接受纪念礼品。赠送纪念礼品随后,“趋敏生态 · 营增新径”主题学习活动正式拉开帷幕。斯塔管理咨询吴磊老师以《人力成本管控和人效提升》为主题作分享。吴老师从人力成本管控和人效提升入手,逐步引导大家认识到降本增效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吴老师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和数据解析,分享如何通过优化组织结构、精准选拔人才、实施绩效考核等方法,有效控制人力成本,实现人效的显著提升。斯塔管理咨询吴磊老师妙有品牌营销卢楚鹏老师以《内容营销新风口》为主题作分享,卢老师结合多个新媒体案例,针对品牌塑造中的痛点、用户吸引的策略,分享了诸多实战经验和好方法。卢老师就“B2B”营销趋势、品牌内容营销方法、AI对内容能力的提升等话题,与学员们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分享。妙有品牌营销卢楚鹏老师在互动环节,学习团成员围绕自身企业在经营管理、市场拓展及品牌建设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交流。学习现场此次“趋敏生态·营增新径”主题学习活动不仅促进了顺德潮汕商会与友好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为各会员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方向。【特别鸣谢】:【乐普电机】赞助本次活动茶歇及提供场地支持乐普电机企业介绍佛山市顺德区乐普达电机有限公司(简称:乐普电机)成立于2001年,是国内较早生产微电机的专业厂家之一。乐普电机专注于电机与驱控技术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并致力于成为全球电机与智能驱控技术模组化方案的卓越供应商。公司主设五大模块产品: 工业伺服电机、全品类家电电机、水泵电机、模组化电机以及汽车电机。公司积极采用数智化模式,建设数智化生产基地。通过智能化设备和大数据分析,大幅提升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实现了高效、精准的制造过程,巩固了在微电机制造领域的领先地位。
新市民矛调 |【第3期】--关于《民法典》的转租同意推定 |
发布时间:2022-01-20 阅读:1482次 |
前言 新市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由顺德潮汕商会发起,并联动顺德17家异地商会共同参与2021年顺德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性项目,2021年11月份正式开通线上<新市民矛盾纠纷智慧服务平台>(http://mt.sdcssh.cn),全面实现线上调,掌上办的智慧化调解。 顺德潮汕商会新市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遗余力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发挥商会平台作用,着力当好政府帮手。全力参与到顺德新市民矛盾调解以及普法宣传工作中来。欢迎广大会员企业以及新市民予以关注! 新市民调解热线:0757-22335856 在租赁实务中,转租是极为常见的情况,由于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合同法》并未有关于转租情形的详细规定,为求便捷,绝大多数的租赁合同都会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向第三人转租”等类似的禁止性约定条款。而实际上,出租人即使明知承租人对外进行转租,但是只要出租人不以明示方式做出同意转租的意思表示,在日后如双方因其它原因发生租赁纠纷,出租人均可依据前述的转租禁止性约定条款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此种做法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较为普遍。 而《民法典》在充分吸收《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针对租赁实务中的转租情形新增了若干内容,其中,《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更是明确了出租人的转租同意推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换句话说,即使双方租赁合同约定了禁止转租的约定条款,但如果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六个月内并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出租人对转租的同意。 如此一来,作为出租人,需要对租赁物的现状及时掌握,如发现租赁物存在对外转租的情形,应及时介入处理,否则出租人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如在(2021)鄂9005民初XX号案例中,原告XX医院便是因为没有及时提出对转租的异议而承担了诉讼中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认为被告方XX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将涉案房屋转租,2015年4月1日该房屋又被转租给被告关XX,2017年6月20日,该房屋又被转租给被告杨XX,2019年7月1日该房屋又被转租给被告XX公司,由于水电等相关费用是由被告XX公司交给原告,据此认定原告应当知道房屋被转租的事实,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原告同意转租。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原告无权以转租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要求返还租赁房屋。 总体而言,虽转租行为可能会使出租人权益受损,但现实中出租人为避免在租赁期间产生纠纷,对于租客的转租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出租人与租客之间产生矛盾,出租人才会以转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出租人的该种做法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的该项修改既符合诚信原则,也有利于租赁合同的稳定,避免次承租人因出租人的模棱两可行为而遭受利益损害;同时民法典的修改,也明确了出租人对转租行为负有及时制止的义务,在实践中,如出租人拒绝转租的,应当要在知道转租情况后及时制止或采取法律措施,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进入新市民矛调智慧服务平台: 1、点击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 2、点击文章最下方“原文链接” 新市民矛调智慧服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