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1日,2025年“潮州青龙庙会”非遗文化巡游活动在潮州古城隆重举行。来自潮州、汕头、揭阳等市多个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组成了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非遗展演,吸引99家潮属社团代表等近千人齐聚潮州出席盛会,和市民游客共享这一场文化盛宴。商会代表团出席2025潮州青龙庙会非遗文化巡游活动商会会长许泽波、常务副会长吕义胜、理事陈贤河、秘书长林纯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受邀出席本次活动。许泽波会长向潮州王伉传统文化研究会谢松青会长赠送纪念品潮州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原一级巡视员徐和20日晚,参会嘉宾出席欢迎晚宴。潮州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原一级巡视员徐和出席晚宴并致辞。他对海内外乡亲回家参加盛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诚挚邀请大家出席将于今年在潮州举办的第二十三届国际潮团联谊年会。他表示,希望海内外潮人乡亲、潮籍乡贤常回家走走看看,寻根圆梦,感受故乡之美,共谋潮州发展。21日上午8时,巡游活动正式启幕。队伍从南堤路青龙古庙出发,途经牌坊街、昌黎路、镇海楼、义安路、开元路、环城西路、南较路、枫春路,最终返回青龙古庙,全程约6公里。巡游队伍由多个方阵组成,以传统仪仗、非遗演艺、现代共鸣等多维度展现方式,途经古城多个文化地标,形成长超1公里的文化长卷。锣鼓铿锵,龙狮起舞,英歌炸街,布马翩翩,鲤鱼遨游,文化巡游活动中,一项项极具地方特色的非遗项目闪亮展演,还有绚丽多彩的标旗和古色古香的花灯点缀其中,阵容庞大,气势恢宏,震撼人心。为海内外观众带来一场潮州“非遗嘉年华”,向全球展示潮州传统文化的魅力。作为省级非遗,潮州青龙庙会,不仅是潮州民俗文化的嘉年华,也是联结海内外乡亲的精神纽带,寄托了“家己人”,对“兴兴顺顺”、国泰民安的美好愿望。今年恰逢第二十三届国际潮团联谊年会将在潮州举办,在盛会到来之际,预祝海内外潮人“双向奔赴”的亲情聚会顺利举办。
新市民矛调 |【第3期】--关于《民法典》的转租同意推定 |
发布时间:2022-01-20 阅读:1795次 |
前言 新市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由顺德潮汕商会发起,并联动顺德17家异地商会共同参与2021年顺德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性项目,2021年11月份正式开通线上<新市民矛盾纠纷智慧服务平台>(http://mt.sdcssh.cn),全面实现线上调,掌上办的智慧化调解。 顺德潮汕商会新市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遗余力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发挥商会平台作用,着力当好政府帮手。全力参与到顺德新市民矛盾调解以及普法宣传工作中来。欢迎广大会员企业以及新市民予以关注! 新市民调解热线:0757-22335856 在租赁实务中,转租是极为常见的情况,由于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合同法》并未有关于转租情形的详细规定,为求便捷,绝大多数的租赁合同都会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向第三人转租”等类似的禁止性约定条款。而实际上,出租人即使明知承租人对外进行转租,但是只要出租人不以明示方式做出同意转租的意思表示,在日后如双方因其它原因发生租赁纠纷,出租人均可依据前述的转租禁止性约定条款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此种做法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较为普遍。 而《民法典》在充分吸收《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针对租赁实务中的转租情形新增了若干内容,其中,《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更是明确了出租人的转租同意推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换句话说,即使双方租赁合同约定了禁止转租的约定条款,但如果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六个月内并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出租人对转租的同意。 如此一来,作为出租人,需要对租赁物的现状及时掌握,如发现租赁物存在对外转租的情形,应及时介入处理,否则出租人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如在(2021)鄂9005民初XX号案例中,原告XX医院便是因为没有及时提出对转租的异议而承担了诉讼中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认为被告方XX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将涉案房屋转租,2015年4月1日该房屋又被转租给被告关XX,2017年6月20日,该房屋又被转租给被告杨XX,2019年7月1日该房屋又被转租给被告XX公司,由于水电等相关费用是由被告XX公司交给原告,据此认定原告应当知道房屋被转租的事实,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原告同意转租。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原告无权以转租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要求返还租赁房屋。 总体而言,虽转租行为可能会使出租人权益受损,但现实中出租人为避免在租赁期间产生纠纷,对于租客的转租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出租人与租客之间产生矛盾,出租人才会以转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出租人的该种做法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的该项修改既符合诚信原则,也有利于租赁合同的稳定,避免次承租人因出租人的模棱两可行为而遭受利益损害;同时民法典的修改,也明确了出租人对转租行为负有及时制止的义务,在实践中,如出租人拒绝转租的,应当要在知道转租情况后及时制止或采取法律措施,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进入新市民矛调智慧服务平台: 1、点击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 2、点击文章最下方“原文链接” 新市民矛调智慧服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