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1日,2025年“潮州青龙庙会”非遗文化巡游活动在潮州古城隆重举行。来自潮州、汕头、揭阳等市多个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组成了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非遗展演,吸引99家潮属社团代表等近千人齐聚潮州出席盛会,和市民游客共享这一场文化盛宴。商会代表团出席2025潮州青龙庙会非遗文化巡游活动商会会长许泽波、常务副会长吕义胜、理事陈贤河、秘书长林纯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受邀出席本次活动。许泽波会长向潮州王伉传统文化研究会谢松青会长赠送纪念品潮州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原一级巡视员徐和20日晚,参会嘉宾出席欢迎晚宴。潮州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原一级巡视员徐和出席晚宴并致辞。他对海内外乡亲回家参加盛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诚挚邀请大家出席将于今年在潮州举办的第二十三届国际潮团联谊年会。他表示,希望海内外潮人乡亲、潮籍乡贤常回家走走看看,寻根圆梦,感受故乡之美,共谋潮州发展。21日上午8时,巡游活动正式启幕。队伍从南堤路青龙古庙出发,途经牌坊街、昌黎路、镇海楼、义安路、开元路、环城西路、南较路、枫春路,最终返回青龙古庙,全程约6公里。巡游队伍由多个方阵组成,以传统仪仗、非遗演艺、现代共鸣等多维度展现方式,途经古城多个文化地标,形成长超1公里的文化长卷。锣鼓铿锵,龙狮起舞,英歌炸街,布马翩翩,鲤鱼遨游,文化巡游活动中,一项项极具地方特色的非遗项目闪亮展演,还有绚丽多彩的标旗和古色古香的花灯点缀其中,阵容庞大,气势恢宏,震撼人心。为海内外观众带来一场潮州“非遗嘉年华”,向全球展示潮州传统文化的魅力。作为省级非遗,潮州青龙庙会,不仅是潮州民俗文化的嘉年华,也是联结海内外乡亲的精神纽带,寄托了“家己人”,对“兴兴顺顺”、国泰民安的美好愿望。今年恰逢第二十三届国际潮团联谊年会将在潮州举办,在盛会到来之际,预祝海内外潮人“双向奔赴”的亲情聚会顺利举办。
新市民矛调 |【第9期】--股东知情权常见法律实务问题九问九答 |
发布时间:2022-05-17 阅读:2057次 |
前言 新市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由顺德潮汕商会发起,并联动顺德17家异地商会共同参与2021年顺德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性项目,2021年11月份正式开通线上<新市民矛盾纠纷智慧服务平台>(http://mt.sdcssh.cn),全面实现线上调,掌上办的智慧化调解。 顺德潮汕商会新市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遗余力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发挥商会平台作用,着力当好政府帮手。全力参与到顺德新市民矛盾调解以及普法宣传工作中来。欢迎广大会员企业以及新市民予以关注! 新市民调解热线:0757-22335856 何为股东知情权?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股东知情权具体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阻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为股东知情权之诉。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公司类纠纷中最常见之一。看似简单,但在实务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通过九问九答的方式,分别从公司和股东的角度就股东知情权的部分实务问题提出建议。 股东知情权能否通过内部协议、公司章程等方式予以排除? 答:不能 股东知情权为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四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即,股东知情权不得通过内部协议、公司章程等方式予以排除。 股东知情权能否通过内部协议、公司章程加以限制? 答:可以 于公司而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让公司的交易信息、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暴露于较大风险中。但,知情权又属于股东的法定的权利,不得加以实质性剥夺。因此,为更好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公司章程或内部协议,就知情权的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予以适当的限制,进而防止知情权被滥用影响公司经营活动。 于股东而言,知情权的行使是其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的方式。在实务操作中常因约定不明或就具体事项是否归属于知情权行使范围而产生争议,进而导致知情权的行使受阻。故为了让股东可以更为主动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可就知情权的行使,包括可查阅的具体项目、查阅方式、时间、程序等与公司进行协商。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内容是否相同? 回答:不完全相同 具体可参考下表 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 回答:有争议 会计凭证是公司制作会计账簿的依据,其更能真实、直接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包含查阅会计账簿,但是,会计凭证是否包含在公司法规定的“会计账簿”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对此认定不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2020)苏民申8297号民事裁定书中持“支持观点”,认为公司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编制,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出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民申3270号民事裁定书中就上述问题持“不支持观点”,认为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材料的范围限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包括会计凭证。 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但在具体案件中,就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的问题仍应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之间进行平衡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都需要先向公司,申请查阅遭拒绝后才可提起诉讼? 回答:不是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股东在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才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在公司拒绝后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如果是为了查阅复制公司其他文件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同时,股东可以留存其向公司申请查阅会计账簿的相关证明,如邮件、快递底单、微信聊天记录、交接单据等,用于证明公司存在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 为了查阅会计账簿提起的知情权之诉,公司与股东的举证责任是否相同? 回答:双方目的不同,举证责任也不一样作为原告的股东,需提交以下证据: 1、股东身份证明,即证明其系公司的股东; 股东已向公司提交查阅账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查阅目的; 公司拒绝股东的申请,或公司未在股东提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作为被告的公司,需就股东存在不当目的进行举证: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能否委托专业人员协助查阅知情权范围内的公司资料? 回答:可以 公司的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存在一定的专业性,股东对其中涉及问题可能存在不完全了解。故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因此,建议股东在行使知情权过程中,可以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协助查阅公司文件材料,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股东更好掌握文件材料对应的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地将股东知情权的具体事项落到实处。 同时,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在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有权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对此,建议公司在股东行使知情权时,要求股东、相关专业人员前述相关保密协议,就查阅、复制的内容的范围、用途等作出具体约定,以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能否摘抄或拍照?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中就查阅会计账簿能否摘抄的问题持有的观点是“对于民事判决主文所述的‘查阅’,民事执行应准许权利人将之落实到包括查看、摘抄。” 再者,前述的摘抄应区别于“复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有权进行查阅,但不得进行复制。故,如就会计账簿进行拍照,则属于变相的“复制”,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建议公司在股东摘抄会计账簿的过程中,安排固定人员全程监督。 退股后还能否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回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原告应具备公司股东的身份,即只有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但,退股后的原股东,如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