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9日下午,在副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的牵头组织下,顺德潮汕商会联合北滘青企,顺德通风设备商会,理事单位【英雄门影视】,学习团一行近65人实地走进【佛山市顺德区乐普达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电机”),开展“趋敏生态·营增新径”主题学习活动。活动由秘书长林纯主持。在乐普电机董事长彭东琨先生的带领下,学习团参观了企业智慧展厅,彭董从水泵电机等五大模块为大家介绍企业相关电机产品,让学习团成员对乐普电机的产品性能、技术创新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与认识。同时,学习团也跟随着乐普电机总经理助理王立先生的脚步,实地参观公司生产车间以及“寿命试验室”。乐普电机董事长彭东琨学习活动开始前,三家商会分别将纪念礼品赠予乐普电机公司。副会长、青工委主任姚晓芳女士代表我会赠予“潮汕英歌舞”纪念礼品。同时,作为北滘青企常务副会长,姚会长代表北滘青企赠予“和美北滘纪念邮册”;顺德通风设备商会会长单位副总经理廖健聪先生赠予会长单位【正阳电器】产品--精美风扇。乐普电机副总裁李丽君女士及总经理助理王立先生分别代表公司接受纪念礼品。赠送纪念礼品随后,“趋敏生态 · 营增新径”主题学习活动正式拉开帷幕。斯塔管理咨询吴磊老师以《人力成本管控和人效提升》为主题作分享。吴老师从人力成本管控和人效提升入手,逐步引导大家认识到降本增效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吴老师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和数据解析,分享如何通过优化组织结构、精准选拔人才、实施绩效考核等方法,有效控制人力成本,实现人效的显著提升。斯塔管理咨询吴磊老师妙有品牌营销卢楚鹏老师以《内容营销新风口》为主题作分享,卢老师结合多个新媒体案例,针对品牌塑造中的痛点、用户吸引的策略,分享了诸多实战经验和好方法。卢老师就“B2B”营销趋势、品牌内容营销方法、AI对内容能力的提升等话题,与学员们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分享。妙有品牌营销卢楚鹏老师在互动环节,学习团成员围绕自身企业在经营管理、市场拓展及品牌建设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交流。学习现场此次“趋敏生态·营增新径”主题学习活动不仅促进了顺德潮汕商会与友好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为各会员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方向。【特别鸣谢】:【乐普电机】赞助本次活动茶歇及提供场地支持乐普电机企业介绍佛山市顺德区乐普达电机有限公司(简称:乐普电机)成立于2001年,是国内较早生产微电机的专业厂家之一。乐普电机专注于电机与驱控技术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并致力于成为全球电机与智能驱控技术模组化方案的卓越供应商。公司主设五大模块产品: 工业伺服电机、全品类家电电机、水泵电机、模组化电机以及汽车电机。公司积极采用数智化模式,建设数智化生产基地。通过智能化设备和大数据分析,大幅提升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实现了高效、精准的制造过程,巩固了在微电机制造领域的领先地位。
新市民矛调 |【第9期】--股东知情权常见法律实务问题九问九答 |
发布时间:2022-05-17 阅读:1772次 |
前言 新市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由顺德潮汕商会发起,并联动顺德17家异地商会共同参与2021年顺德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性项目,2021年11月份正式开通线上<新市民矛盾纠纷智慧服务平台>(http://mt.sdcssh.cn),全面实现线上调,掌上办的智慧化调解。 顺德潮汕商会新市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不遗余力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服务理念,发挥商会平台作用,着力当好政府帮手。全力参与到顺德新市民矛盾调解以及普法宣传工作中来。欢迎广大会员企业以及新市民予以关注! 新市民调解热线:0757-22335856 何为股东知情权?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股东知情权具体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阻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为股东知情权之诉。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公司类纠纷中最常见之一。看似简单,但在实务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通过九问九答的方式,分别从公司和股东的角度就股东知情权的部分实务问题提出建议。 股东知情权能否通过内部协议、公司章程等方式予以排除? 答:不能 股东知情权为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四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即,股东知情权不得通过内部协议、公司章程等方式予以排除。 股东知情权能否通过内部协议、公司章程加以限制? 答:可以 于公司而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让公司的交易信息、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暴露于较大风险中。但,知情权又属于股东的法定的权利,不得加以实质性剥夺。因此,为更好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公司章程或内部协议,就知情权的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予以适当的限制,进而防止知情权被滥用影响公司经营活动。 于股东而言,知情权的行使是其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的方式。在实务操作中常因约定不明或就具体事项是否归属于知情权行使范围而产生争议,进而导致知情权的行使受阻。故为了让股东可以更为主动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可就知情权的行使,包括可查阅的具体项目、查阅方式、时间、程序等与公司进行协商。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内容是否相同? 回答:不完全相同 具体可参考下表 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 回答:有争议 会计凭证是公司制作会计账簿的依据,其更能真实、直接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包含查阅会计账簿,但是,会计凭证是否包含在公司法规定的“会计账簿”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对此认定不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2020)苏民申8297号民事裁定书中持“支持观点”,认为公司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编制,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出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民申3270号民事裁定书中就上述问题持“不支持观点”,认为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材料的范围限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包括会计凭证。 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但在具体案件中,就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的问题仍应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之间进行平衡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都需要先向公司,申请查阅遭拒绝后才可提起诉讼? 回答:不是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股东在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才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在公司拒绝后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如果是为了查阅复制公司其他文件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同时,股东可以留存其向公司申请查阅会计账簿的相关证明,如邮件、快递底单、微信聊天记录、交接单据等,用于证明公司存在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 为了查阅会计账簿提起的知情权之诉,公司与股东的举证责任是否相同? 回答:双方目的不同,举证责任也不一样作为原告的股东,需提交以下证据: 1、股东身份证明,即证明其系公司的股东; 股东已向公司提交查阅账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查阅目的; 公司拒绝股东的申请,或公司未在股东提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作为被告的公司,需就股东存在不当目的进行举证: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能否委托专业人员协助查阅知情权范围内的公司资料? 回答:可以 公司的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存在一定的专业性,股东对其中涉及问题可能存在不完全了解。故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因此,建议股东在行使知情权过程中,可以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协助查阅公司文件材料,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股东更好掌握文件材料对应的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地将股东知情权的具体事项落到实处。 同时,公司法也规定,股东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在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有权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对此,建议公司在股东行使知情权时,要求股东、相关专业人员前述相关保密协议,就查阅、复制的内容的范围、用途等作出具体约定,以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能否摘抄或拍照?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中就查阅会计账簿能否摘抄的问题持有的观点是“对于民事判决主文所述的‘查阅’,民事执行应准许权利人将之落实到包括查看、摘抄。” 再者,前述的摘抄应区别于“复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有权进行查阅,但不得进行复制。故,如就会计账簿进行拍照,则属于变相的“复制”,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建议公司在股东摘抄会计账簿的过程中,安排固定人员全程监督。 退股后还能否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回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股东知情权之诉的原告应具备公司股东的身份,即只有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但,退股后的原股东,如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