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潮汕商会
章 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佛山市顺徳区潮汕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UNDE CHAOSHAN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是:顺德潮汕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商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本商会是由广东省潮汕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佛山市顺德区投资兴办,经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或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和谐诚信、互赢共进、奉献爱心、回报社会。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徳区。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顺徳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监督管理和顺德区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嘉信城市广场二期A座4楼401之三(顺德潮汕商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帮助、引导;倡导爱国、爱乡、敬业、守法、文明经营;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协调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三)帮助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交流经营管理经验,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合作,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四)组织会员进行各类主题学习活动,提高素质。开展参观考察、调查访问及各种联谊活动;
(五)引导会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六)突出潮汕特色,编辑信息刊物,承担和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七)协调在佛山市顺德区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八)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各行业的经济组织,会员均为企业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顺徳区境内持有《法人营业执照》,且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其企业主须为潮汕籍,并从事生产、加工、科研、商贸的经营企业。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联系秘书处,由秘书处先座谈了解基本情况;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入会相关资料;
(三)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商会发出入会告知函;
(四)申请人接到入会告知函后,应于规定时间内缴交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为新会员颁授《会员牌匾》和证书;
(六)在商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本会每年年报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建议权、提议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的各项有关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良好形象;
(四)按规定缴交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会员如累计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在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采取不记名投票的办法表决)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等主要负责人;(采取不记名投票的办法表决)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提案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有发了法规、本章程的特殊授权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应该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现场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过半数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2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选举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人数为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和支持商会工作,遵守商会章程,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准时出席商会各项会议;
(二)诚信经营,近二年没有违纪、违规记录,经营指标及平均业绩相对优秀;
(三)具有地域代表性,在领域内有重大影响力,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理事会同意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决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决定聘请或者解聘荣誉或名誉职务、工作顾问和常年法律顾问;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所在企业为本行业的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依法经营,诚信自律,没有不良记录;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本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会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法人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人代表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需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届中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作风正派,处事公道;
(三)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
(四)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本会有关决议,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专职人员聘用意见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外出时应委托一名副秘书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3人),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监事)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本会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商会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反映意见;
(二)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了解有关的政策法规,熟悉商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有刑事处分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十条 本会设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四条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未满届增减需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聘请长期关心本会工作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为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或顾问。受聘名誉职务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需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会名誉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视在职期间的贡献或影响力,连续3届或3届以上在商会担任副会长以上人员,且年龄为60周岁以上;
(二)已在民政管理机构注册的商协会正会长;
(三)由德高望重,具有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对本会和潮商事业有突出贡献,并热心本会工作的贤达人士担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顾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潮籍退休人士;
第五十八条 本会聘请职务每届聘期四年。聘任人员由商会副会长以上人员提名,经商会理事会研究决定聘请,本会换届时没有继续受聘的,聘请职务自然免去。
第五十九条 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在任期内应邀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指导本会开展工作,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六十条 本会设战略决策委员会,作为商会的决策智囊机构,为商会重大事项、发展战略、咨询决策等提供建议意见。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讨商会发展战略规划;
(二)提名和建议商会新一届会长人选;
(三)协调本会与潮属社团、顺德商协会关系与发展等重大事项;
(四)指导和支持商会持续健康发展。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创会会长,每一届商会会长为当然成员。战略决策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成员均为联席主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战略决策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按本会章程规定须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议决的事项,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方为有效。
第六十一条 本会设新市民人民调解委员会、春潮公益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资深会员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等商会内部工作管理机构,各机构设立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名,负责管理、统筹和执行各机构具体事项工作,具体管理细则详见各管理办法。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捐赠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四条 本会会费标准设4个档次,本会每档会费标准在合理测算基础上确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5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万元;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50元;
因特殊原因,会员无能力缴纳会费的,可向本会提交减免会费申请,经批准可予减免。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六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不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会《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第四章第五点“薪酬福利”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十五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七十六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七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十九条 本会应及时向会员公开会费收支情况,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公众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八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十三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八十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八十六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八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九十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内部管理
第九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制度》、《会费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商会十项制度》、《商会联系会员制度》、《舆情管理与突发事件应对制度》、《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会员自律公约》、《商会信用承诺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九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流手续。
第九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贴。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九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应在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九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4日经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